您是否了解云南医疗纠纷的相关法律依据?当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存在过错,导致患者遭受人身损害时,医务人员必须承担民事赔偿责任。那么,民法典中有哪些规定来界定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呢?为了帮助您了解相关知识,我们的医疗纠纷律师整理了一些内容,希望能为您提供帮助。 在民法典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能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导致患者损害时,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医疗纠纷律师指出,第一千二百二十一条规定了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的过错界定。因此,如果医务人员因未履行相应义务而导致患者损害,医疗机构应承担赔偿责任。
那么,因误诊或漏诊而导致病情延误治疗,责任应该由谁承担呢?医疗纠纷律师认为,误诊指的是医务人员在工作中缺乏责任心或专业技术水平未达到应有标准而导致的诊断错误。其中,包括判断错误、漏诊和延误诊断。判断错误指对疾病的诊断错误;漏诊指医生未能诊断出患者同时存在的不同疾病;延误诊断则是在应及时作出诊断的时间内未能及时诊断。诊断错误可分为完全错误和完全漏诊;前者是误认为患者有疾病,实际上并未患病,后者则是未能诊断出患者的疾病。若出现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即将乙病误认为甲病或甲病误认为乙病,则是完全误诊和完全漏诊。 因此,云南医疗纠纷律师认为,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能履行与当时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在诊疗活动中,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未尽到与当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也可以认定医务人员有过错,要承担赔偿的责任。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帮助,读者可以到我们医疗纠纷律师所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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